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張漢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4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63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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