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253號
KSEV,107,雄補,253,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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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張漢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4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63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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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