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217號
KSEV,107,雄補,217,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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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宣建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王朝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桂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尚未繳納裁判費。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訴訟標的金額依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1,000 萬元;另依民法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被告返還之金額
為480 萬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48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萬2,2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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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