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08號
原 告 蔡桐嘉
上列原告因請求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洪慶銘、郭洹
宇發支付命令,經洪慶銘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3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