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鴻生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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