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巴米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高雄市夢想城市發展協會等間給付資遣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3,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