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逾收酬勞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371號
KSEV,107,雄簡,371,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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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371號
原   告 興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田 
被   告 鄭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逾收酬勞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 已於107 年1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 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 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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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