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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7年度,114號
KSEV,107,雄小,114,2018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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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14號
原   告 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玉成
被   告 林國治
      張爟田
      張吳金蘭
      林義添
      林恆民
      林李寶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六年度上字第三○五號確認會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 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 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如就代表原告提 起訴訟之法定代理人有無法定代理權,得否代表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存有爭議,法院就此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 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63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按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 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管理委 員互推之,銀座大廈住戶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5 條第1 項前段、第7 條第1 款約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 ,係以其第4 屆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於民國106 年11月2 日所召開之臨時會議(系爭管委會議)所推選之主 任委員任玉成為其法定代理人,惟系爭管委會之成員(包含 任玉成),係自銀座大廈於105 年12月24日所召開之105 年 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下稱系爭區權人決議)中選出; 惟因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對於系爭區權人決議及系爭管委會成 員與管委會之委任關係存否有爭執,並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 第661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認系爭區權人會議決議 及系爭管委會成員與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該民事訴訟事件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 高雄高分院)以106 年度上字第305 號民事事件審理中,目 前尚未終結等情,此有系爭規約、系爭管委會議紀錄,系爭 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證。是任玉成之法定代理權



是否存在,即繫諸於其與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委任關係是 否有效存在而定。被告既已就此先決問題提出抗辯,依上開 說明,為免各別調查、判斷,裁判結果有互相矛盾之虞,亦 耗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之勞力、時間、費用之支出,本 件於高雄高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305 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 ,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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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