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2752號
KSEV,106,雄簡,2752,2018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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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752號
原   告 范紫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聰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7 年1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
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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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