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752號
原 告 范紫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聰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7 年1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
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