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66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佑儒 住臺北市○○區○○街0號10樓
被 告 洪秝逸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1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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