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880號
原 告 方圓會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張馨云
傅怡綸
陳宛萱
張詠翔
被 告 亞洲智慧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場地租金費用事件,本院於107 年1 月4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方圓會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方圓會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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