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差額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6年度,49號
KSEV,106,雄勞簡,49,2018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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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幼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秉鴻間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7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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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幼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