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6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董政煜被 告 黃福全(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黃偉俊(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黃郁晽(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石政求(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石一安(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石一平(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石玉斐(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 石一中(即被繼承人黃卓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O五年度重家上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以上列當事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金 門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等所有坐落金門縣○ ○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679地號土地)間之經 界。惟系爭1679地號土地共有人即被告黃福全、黃郁琳、黃 偉俊間之產權不明,而上開被告黃郁琳、黃偉俊主張亦為被 繼承人黃卓柏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事件,經被告黃福全就福 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已繫屬於最高法院,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乙紙存卷可 憑。從而,系爭另案判決結果即被告黃郁琳、黃偉俊是否為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顯影響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並屬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在系爭另案 判決結果確定前,應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 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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