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7年度,98號
FYEV,107,豐補,98,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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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9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姜瑞香即明杰工業社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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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