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9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姜瑞香即明杰工業社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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