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86號
原 告 林兆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王坤寶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未完足,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等規定,駁回起訴:
一、提出本件全體共有人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洪啟勝等人之被繼承人「洪陳足」(或「張陳足」
)之除戶資料,以明二者之關聯性,並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
相關繼承人之戶籍資料。
三、依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戶籍籍本、繼承系統表等資料,確認
正確之當事人,並確定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完備【共有
人或其繼承人死亡者,均須檢附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四、以上資料,已提出者可不必重複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