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7年度,86號
FYEV,107,豐簡,86,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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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86號
原   告 林兆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王坤寶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未完足,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等規定,駁回起訴:
一、提出本件全體共有人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洪啟勝等人之被繼承人「洪陳足」(或「張陳足
  )之除戶資料,以明二者之關聯性,並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
  相關繼承人之戶籍資料。
三、依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戶籍籍本、繼承系統表等資料,確認
  正確之當事人,並確定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完備【共有
  人或其繼承人死亡者,均須檢附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資料】。
四、以上資料,已提出者可不必重複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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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