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677號
上訴人即原告何有財
訴訟代理人 何若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金富、呂永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1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