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附民字,107年度,4號
FYEM,107,豐簡附民,4,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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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豐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廖字麒
被   告 詹卉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7年度豐簡字第7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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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