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小字,107年度,1號
HLEV,107,玉小,1,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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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玉小字第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訴訟代理人 李惠燕
被   告 張藤耀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玉小字第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2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洪妍汝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014元,及其中49,570元自民國106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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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