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201號原 告 王惠娟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書桓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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