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6年度,201號
HLEV,106,花簡,201,20180212,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201號
原   告 王惠娟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書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