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10號
KSDA,107,簡,10,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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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何曉玉即芙美喬雅美學館


上列當事人因醫療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為「芙美喬雅美學館(即何曉玉)」(芙美
喬雅美學館為獨資商號,不具當事人能力)應以「何曉玉
芙美喬雅美學館」為本件行政訴訟之原告,原告應予補正,
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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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