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4號
KSDV,107,補,224,2018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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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黃福雄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蓮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8,0
00,000元,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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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蓮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