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黃福雄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蓮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8,0
00,000元,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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