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李進德
鄭國成
宋永芳
鄭茂榮
黃廖秀菊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原告與被告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690,9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25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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