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千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嬿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達餘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6年度司促字第24275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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