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10號
KSDV,107,補,210,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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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千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嬿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達餘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6年度司促字第24275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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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