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3號
KSDV,107,補,183,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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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梁倚逢
原告與被告梁清雄梁桂銘梁靖瀅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11,94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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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