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王瑞麟
訴訟代理人 盧毅倫
曾麒諺
蘇裕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金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712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