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4號
KSDV,107,補,164,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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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劉益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紅玉蕭瑾、譚
  玉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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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