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2號
KSDV,107,補,162,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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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蕭鼎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裕食品有限公司
  、林正一、債務人吳保連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
  字第25170 號),惟被告陽裕食品有限公司、林正一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89,47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712,3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711,8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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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裕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