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股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2號
KSDV,107,補,132,201802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鄭暉穎
法定代理人 王海英
被   告 鄭彰和
被   告 鄭淑婷
被   告 鄭國文
原告與被告間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股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票
之價值為斷。又依原告陳報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07年1月26日)
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個股股票收盤價為每股新台幣(下同)
25.9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核定為1,557,000元(計算
式:25.95×60000=1,557,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1/1頁


參考資料
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