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4號
KSDV,107,司拍,4,2018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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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高雄巿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 理 人 蔡金就
相 對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宏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陳雅惠於民國103年12月1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133年11月19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4年7月9 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案外 人陳雅惠於民國103年12月1日邀同案外人陳麗敏為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用4,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 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 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陳雅惠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各1件、建物登記簿謄本2件為 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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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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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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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三民 │灣華 │ │1075 │ │1,210.96 │10000分之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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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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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5│灣華段107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80.19 │ │全部│ │
│ │ │ │5層樓房 │合計:80.19 │ │ │ │
│ │ ├───────────────┤ │ │ │ │ │
│ │ │灣中街298巷11號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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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灣華段53建號,面積117.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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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6│灣華段107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二層:81.48 │陽台:9.11│全部│ │
│ │ │ │5層樓房 │合計:81.48 │ │ │ │
│ │ ├───────────────┤ │ │ │ │ │
│ │ │灣中街298巷11號二樓 │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灣華段53建號,面積117.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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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