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5號
KSDV,107,司拍,35,2018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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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相 對 人 倪仲傑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3年11月12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4,9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33年11月11日,㈡民國104年6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6月10日 ,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 案。嗣相對人於㈠民國103年11月6日、104年6月9日、105年 12月30日向聲請人共借用4,650,000元,㈡民國103年11月27 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 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 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契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款借據2件、本票影本1件 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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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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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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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鼓山 │龍華 │二 │944 │ │1,992 │10000分之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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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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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1│龍華段二小段94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九層:87.23 │陽台:7.99│全部│ │
│ │ │ │15層樓房 │合計:87.23 │ │ │ │
│ │ ├───────────────┤ │ │ │ │ │
│ │ │裕誠路1599號9樓之3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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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龍華段二小段5107建號,面積5,750.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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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