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五紙支票分別已指明「朱榮章」、「陳裕仁」、「吳鄭
金梅」、「嚴仁正」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朱榮章」、「
陳裕仁」、「吳鄭金梅」、「嚴仁正」) ,並至付款銀行更
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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