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漢昱
債 務 人 陳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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