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43號
KSDV,107,司促,3143,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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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3號
債 權 人 陳國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淑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支票5張之依據為何(所附之支票影本顯示
  其發票人非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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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