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3號債 權 人 陳國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淑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支票5張之依據為何(所附之支票影本顯示 其發票人非債務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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