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35號
KSDV,107,司促,3135,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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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雷曼莉
債 務 人 雷驥
債 務 人 雷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玖仟肆佰參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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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