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27號
KSDV,107,司促,3127,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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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李呂麗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
  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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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