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90號
KSDV,107,司促,2890,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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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景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肆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黃景源於民國102年3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63670321583945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2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79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黃景源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463670571565653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2月21日止未受償之遲
  延利息33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567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景源  │自民國106年1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7965元 │     │月22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黃景源  │自民國106年1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4582元 │     │月22日起   │      │點九九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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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