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債 權 人 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昭
債 務 人 洋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學
債 務 人 呂宗穎
一、㈠債務人洋森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或㈡債務人呂宗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上列債務人如其中一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
,他債務人於清償之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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