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23號
KSDV,107,司促,2523,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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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藍智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者以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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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