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75號
KSDV,107,司促,2475,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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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丁翊峰(原名:丁二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捌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肆仟
  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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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