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99號
KSDV,107,司促,2299,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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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振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2個月以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3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振億於102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
    違金。
  (二)債務人林振億自104年12月至105年09月共消費新臺幣7
    ,847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
    新臺幣7,84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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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