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81號
KSDV,107,司促,2081,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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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蘇聖元(原名:鄭詠太、蘇詠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伍仟伍佰柒
  拾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蘇聖元(原名:鄭詠太、蘇詠太)於民國91年9 月
  1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VISA CARD :NO :4392
  -3781-9000-9702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
  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
  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
  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
  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9 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
  142,758 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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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