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智豪
債 務 人 吳保連
債 務 人 林正一
債 務 人 劉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貳萬玖仟陸
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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