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26號
KSDV,107,司促,1526,2018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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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債 權 人 張伸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 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列載債務人長谷 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列載法定代理人,按諸首揭規定,自有 命債權人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裁定命債 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惟依債權人補正之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徐志 鈴業於聲請前之民國106年11月7日死亡,則債務人現已屬首 揭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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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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