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0號
KSDV,107,司促,1000,2018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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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債 權 人 嘉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補正就債權轉讓同意書所示債權之受讓金額(受讓人 共有39人),並提出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霖 公司)與債務人間之債權證明文件。然債權人僅具狀陳稱受 讓金額參照上開同意書及彩霖公司委請律師催告函,請求金 額為其對彩霖公司之債權額云云,仍未明確陳明受讓金額及 補正彩霖公司與債務人間之債權證明文件,且債權人所提債 權轉讓同意書、律師函及與彩霖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之 民事判決影本,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 存在,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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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