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榮堯
相 對 人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調解委員會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第二點所載:「資方(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勞方(林榮堯)請求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薪資金額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並同意給付」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榮堯受雇於相對人公司,相對人公 司積欠民國106 年10月薪資新台幣(下同)68,250元,聲請 人前於同年11月15日,與相對人公司在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公司同意於106 年12月31日 前給付上開薪資,但迄今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 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委員會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勞資 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加 工出口區管理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相 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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