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06號
KSDV,106,除,406,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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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合鍵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福春 
代 理 人 謝沛琪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6 年6月16日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2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6年8月24日之太平洋日 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3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8月 24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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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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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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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順志有限公司│合鍵交通器│第一銀行林│73330001278 │48,829元 │106年7月31日 │JD0694927 │ │
│ │ │材有限公司│園分行 │ │ │ │ │ │
├──┼──────┼─────┼─────┼──────┼────────┼───────┼──────┼───┤
│002 │順志有限公司│合鍵交通器│第一銀行林│73330001278 │27,636元 │106年8月31日 │JD0694933 │ │
│ │ │材有限公司│園分行 │ │ │ │ │ │
├──┼──────┼─────┼─────┼──────┼────────┼───────┼──────┼───┤




│003 │順泰電焊工程│合鍵交通器│合作金庫商│013055 │52,500元 │106年7月31日 │MQ6322697 │ │
│ │有限公司 │材有限公司│業銀行五甲│ │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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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鍵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