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劉建仁
莊淑雯
被 上訴人 莊英茹即河堤自助洗衣坊(即戴克斯特自助洗衣坊高
雄河堤店)
曾晧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31日送達予上訴人劉建仁之受僱人 、上訴人莊淑雯之同居人收受,又上訴人莊淑雯居住於高雄 市旗山區,在途期間為8日,本件上訴人至遲應於107年2月 13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 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洪韻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