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79號
KSDV,106,訴,1279,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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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27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盧沁媛 
訴訟代理人 許禎  
  送達代收人何忠銘
被   告 陳吟禎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陳延昇 
追加被告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乙○○、甲○○於繼承陳宜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如對被告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乙○○、甲○○於繼承陳宜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此部分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103 年8 月17日邀約陳宜建為普通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 ①2,050,000 元、②95 0,000 元,借款期間均為103 年8 月20日至123 年8 月20日 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①0.98% ②1.23% ,採 浮動方式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 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 計加付違約金。陳宜建於103 年9 月 2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乙○○、丙○○、甲○○,均未辦理 拋棄繼承;上開借款僅繳息至106 年1 月19日即未依約繳款 ,依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 借款。今尚結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被告乙○○、甲○○為保證人陳宜建之繼承人,應負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繼承關係,請求被告乙○○與 甲○○於繼承陳宜建遺產範圍內與丙○○連帶應給付原告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乙○○



、甲○○應於繼承陳宜建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丙○○連帶給 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乙○○、丙○○則以:對於陳宜 建擔任本件借款普通保證人之事實不爭執,目前原告有對丙 ○○扣薪中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上開主張丙○○於103 年8 月17日邀約陳宜建為普通保 證人向其借款2 筆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而丙 ○○僅依約繳息至106 年1 月19日即未依約繳款,依貸款總 約定書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 金額借款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陳宜建已死亡,被告三 人為其繼承人而未拋棄繼承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房屋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臺幣客戶基本資料、繼 承系統表、戶籍登記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文等 為證。被告甲○○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陳述意見,被告乙 ○○、丙○○到場亦均未爭執其真正,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 真實。
五、原告自陳陳宜建為普通保證人( 卷第30頁背面筆錄、房屋貸 款約定書) ,應於原告對借款人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 果,方由陳宜建負清償責任,原告對丙○○之債權未受清償 ,陳宜建為普通保證人,對於原告之給付義務雖未消滅,惟 為符合保證債務之補充特性,本院仍應為附條件之判決,僅 於原告對於主債務人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方由 陳宜建為補充之給付,而乙○○、甲○○為陳宜建之繼承人 ,即應在繼承陳宜建遺產範圍內,方負擔普通保證人責任, 而丙○○為主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不因其亦為陳宜建繼 承人而有不同;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而不應准許 。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繼承關係,請求丙○○應給 付原告2,707,425 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 對被告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乙○○、甲 ○○於繼承陳宜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在此範圍內 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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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本金(新臺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幣) │ │ │ │
├──┼───────┼────────┼──────┼───────────────────┤
│ 1 │1,848,624 元 │自106 年1 月20日│2.06% │自106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2 │ 858,801元 │自106 年1 月20日│2.31% │自106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合計│2,707,425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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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