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46號
KSDV,106,補,1846,2018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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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孫宗慧
被   告 徐孟辰
      王芷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依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4548號強制執行
事件製作之分配表所示,原可獲發回案款新臺幣(下同)3,25
3,483元,惟因被告非法將該等案款其中共869,319元撥付予他案
債權人,致原告最終可得獲發還之案款減少,上開非法撥款之執
行程序應予撤銷等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核發有爭議之案
款金額為斷,核定為869,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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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