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361號
KSDV,106,聲,361,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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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雅莉 
      錢明輝 
共同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杜海容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正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正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O六年度勞簡字第二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為相對人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及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由本 院106年度勞簡字第2號(下稱系爭事件)審理在案,因相對 人與其原法定代理人蔡嘉信間董事長之委任關係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844號民事 判決(下稱系爭另案)確認自民國105年8月31日起不存在, 是相對人現欠缺法定代理人為訴訟程序之進行,爰聲請選任 相對人之董事李正邦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三、經查,蔡嘉信前經登記為相對人董事長,然其於105年間以 相對人為被告,向桃園地院提起確認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 在之訴,業經系爭另案判決蔡嘉信與相對人間董事長之委任 關係自105年8月31日起不存在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系爭 另案卷宗核閱無訛。又相對人於105年8月31日固由董事李正 邦召開董監事臨時會議,並決議選任旭偉投資有限公司(應 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偉公司)為新任董事長,惟旭 偉公司另於桃園地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5號、105年度訴字 第2216號案件中陳明:因相對人之監察人表示該次董監事臨 時會召集未檢具召集文件或經監察人同意,以電子方式通知 監察人參加,違反公司法第204條之規定,該決議為無效, 旭偉公司因此未出具法人指派書及董事願任同意書等語(見



桃園地院106年度聲字第74號卷第12頁),而相對人迄今未 辦理新任董事長之登記,亦有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足佐, 是相對人現確無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為免本訴因相對人 無人代理而久延,確有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 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本院審酌李 正邦為相對人之董事,迄今仍登記持有27萬餘股,有相對人 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且相對人前開董監事臨時會 決議由旭偉公司擔任相對人之董事長,李正邦適為旭偉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亦有旭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按,堪認 李正邦與相對人之利害關係密切,對相對人業務有相當程度 之瞭解,爰依前開規定,選任李正邦於系爭事件擔任相對人 之特別代理人,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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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